在解決產能過剩問題過程中,中方將通過繼續建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庭、不斷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以及運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進破產法的實施。
上述表述,是中美領導人在G20峰會期間會晤所取得的成果之一,其中也透露了關于中國“去產能”的重要信息。
當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在去庫存、去產能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僵尸企業需要退市,這一背景之下,破產審判改革得以加速。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下稱《方案》)出臺。
《方案》要求,直轄市應當至少明確一個中級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下稱“破產庭”),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的中院應當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
同時,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僵尸企業處置工作的實際需求、破產案件審判工作情況,《方案》對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設立規劃了“兩步走”路徑:
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的一個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的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第二,其余省(區)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與破產審判庭設立工作。
這意味著,到今年年底,所有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城市的中級法院將全部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
在人員方面,《方案》要求:法官原則上從本院或者下級法院具有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產案件及相關案件審判經驗的優秀法官中選任產生。一般按照1:1:1的比例為法官配備法官助理和書記員。且所需人員編制在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
除了審理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產案件外,《方案》還要求破產庭負責破產管理人的管理、培訓等。
而在這一《方案》出臺之前,廣東省廣州、深圳、佛山、茂名四家中院被確定為全國第一批破產審判方式改革試點單位。在強制清算程序向破產程序的轉化及銜接、構建破產管理人考核和監管保障體系、小額破產案件快審程序、破產案件績效考核、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等方面開展改革。
8月8日,全國首家高級法院破產審判庭(執行裁判庭)在廣東省高級人民高院揭牌。
從此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過去中國大多數資不抵債的企業在退出市場多不會選擇破產程序,而是通過非司法途徑。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撰文時指出:從數據分析來看,我國適用破產程序案件的數量不足美國的0.2%,西歐國家的1.16%。同時,我國2014年每千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數量僅為0.11戶,顯著低于西歐平均70戶的數量。此外,美國2013年的個人破產案件占全部破產案件的30%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答記者問時表示:2007年企業破產法實施后,全國各級法院審理的各類破產案件結案數量呈明顯下滑趨勢。近幾年來,隨著《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的相繼出臺,以及探索破產審判方式改革試點法院等工作的推動,破產案件數量有所上升。
2015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加快破產案件審理;2016年2月,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加強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依法處理僵尸企業。
伴隨各項改革推進,破產案件的數據正在發生變化。一位破產法學者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目前數量不多,但這一數字已經開始上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2016年第一季度全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2.5%。
盡管如此,目前破產案件數量與全國已吊銷、無營業公司的數量并不匹配。與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破產案件數量也明顯偏低。
可以比較的一組數據是,記者此前從國家工商總局獲得的數據顯示,由于清理了部分“僵尸企業”,今年上半年,全國注、吊銷企業達87.82萬家,是上年同期的2.11倍。
不難預見,伴隨全國中院破產審判庭的陸續設立與去產能的深入推進,未來破產審判改革將大大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