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旨在嚴禁鋼鐵行業新增產能,有效壓減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過剩產能,推進布局優化、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推動技術進步,加快聯合重組,優化結構布局。
通知規定,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置換過程中的退出和建設產能數量,依照產能換算表進行換算。產能換算表用于計算置換比例,不作為核定產能的依據。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區實施減量置換。各地區鋼鐵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的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退出轉爐時須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產能。
通知還規定,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實施減量或等量置換,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依托現有裝置實施治污減排、節能降耗等技術改造項目,在不新增產能的情況下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位于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5噸產能;位于其他非環境敏感地區的新建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25噸產能;西藏地區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執行等量置換。位于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于建設項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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