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燕趙都市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提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邊生產、邊治理、邊恢復的原則開采礦產資源,企業治理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堅持因地制宜,通過修復綠化、轉型利用、自然恢復等措施進行。對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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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10月1日實施
《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將于10月1日實施,按照《條例》,非煤礦山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新建非煤礦山,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范建設。已有非煤礦山,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范升級改造,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邊生產、邊治理、邊恢復的原則開采礦產資源、加工礦產品,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及時治理恢復被破壞的環境,依法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山體修復、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提高非煤礦山修復治理水平。
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提高礦產資源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回收,減少廢石、尾礦、粉塵、廢水等廢棄物和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貯存量。
按照《條例》,非煤礦山企業的開采活動應當與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等生態修復同步進行,并對露天采場、廢石場、尾礦庫的永久性坡面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情形的發生。企業應當嚴格控制粉塵、揚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并采取防塵、抑塵、降塵和收塵措施。非煤礦山企業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廢水,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非煤礦山企業應當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對產生的尾礦、廢石等固體廢物設置專用貯存場所進行統一處置。尾礦、廢石等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當依法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此外,企業治理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堅持因地制宜,通過修復綠化、轉型利用、自然恢復等措施進行。修復后的植被覆蓋率應當不低于當地同類土地植被覆蓋率,并與周邊自然景觀相協調。不得使用外來有害植物進行植被恢復。已采用外來有害植物進行植被恢復的,應當采取人工鏟除、生物化學方法等措施及時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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