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機
1、起重機應有額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線標牌及其他安全標志。它們必須固定在操作人員便于看到的位置。同時應在主臂適當位置用醒目的字體寫上“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字樣。
2、使用支腿進行起重作業時,應將支腿牢固地支承在堅實的水平地面上,車架上安裝回轉支承平面水平,其傾斜度不大于0.5%。
二、駕駛室與操縱室
1、駕駛室與操縱室頂部能承受分布在(30×30)cm2面積上的1 000N的載荷,而不會產生永久變形。
2、操縱室應安裝遮陽板和刮水器。
三、起重臂
對伸縮式起重臂,各節臂側向單面最大平均間隙不得大于2.5 mm,否則需調整滑塊。
四、支腿
1、當起重機處于行駛狀態時,支腿應收回并可靠地固定。
2、在操作支腿時,操作人員在操作處應能看到每一條支腿。否則應有信號人員幫助。
3、在起重作業時,支座盤應牢靠地連接在支腿上,支腿應可靠地支承起重機。
五、運動零部件的保護
所有外露的、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可能發生危險的運動零件(如開式齒輪、鏈條、鏈輪、傳動軸上凸出的銷子、螺栓、聯軸節及往復零件等)均應裝設防護裝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
六、制動器應裝有防雨的保護裝置。
七、發動機的排氣管應裝消聲器。排氣管位置應遠離操作人員。
八、吊鉤禁止補焊
九、鋼絲繩
1、鋼絲繩的型式、規格和長度都應在隨機使用說明書中寫明。
2、鋼絲繩在使用時每月至少潤滑兩次;潤滑前應用布擦凈鋼絲繩,然后涂潤滑油或潤滑脂;涂刷的潤滑油、潤滑脂的品種應符合鋼絲繩廠的出廠使用說明書。
3、在切斷鋼絲繩以前,應在鋼絲繩切斷處的兩邊捆扎,以防繩股散開。
4、起升機構的鋼絲繩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其余有運轉的鋼絲繩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并要詳細填寫鋼絲繩狀況報告,注上日期并簽字,裝入設備檔案備查。
5、起重機停置或貯藏而使所有鋼絲繩閑置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時,在重新使用以前,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
十、起升機構
1、起升機構的每一套獨立的驅動裝置,至少要裝設一個支持制動器,支持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必須能持久地支持住額定重物,制動器必須裝在與傳動機構剛性聯結的負載軸上。
2、液壓起升機構的油路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
3、對特殊需要采用重力下降的起升機構,應有可靠的可操縱制動器。
十一、變幅機構
1、起重臂的起落必須依靠動力系統來完成。
2、用鋼絲繩起落起重臂的機構中,應配備常閉式制動器。
3、用液壓油缸起落起重臂的機構,變幅油路中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
十二、起重臂伸縮機構
伸縮液壓缸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
十三、制動器的使用與檢查
每班工作前必須檢查制動器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卡滯現象,然后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50~200mm,保持10min,檢查制動器,并確認其正常后再起吊。
十四、行駛與制動
1、在混凝土或瀝青路面上,當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超過30km/h時,以30km/h速度進行制動;
2、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低于30km/h時,按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進行制動。其制動距離不應超過設計的規定值。
3、起重機的駐車制動器必須能使起重機可靠地停靠在規定的最大坡度上。
十五、液壓系統
1、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不得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同時不得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2、平衡閥和液壓鎖與執行機構的連接必須是剛性連接。
3、液壓油箱內最高工作油溫不得超過80 ℃。
4、有相對運動的部位采用軟管連接時,應盡可能縮短軟管長度,并避免相互摩擦碰撞。易受到損壞的外露軟管應加保護套。定期檢查系統中各個連接環節。
5、應使用可靠的過濾器。必須定期檢查油箱內油液的黏度、酸值、含水量和固體顆粒污染度等品質,如不符合要求應及時進行更換。按使用季節更換相應黏度的液壓油。嚴禁使用混合油。
6、系統中采用蓄能器時,必須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顯處標示出安全警示標志。蓄能器的充氣量與安裝必須符合制造廠的規定。
十六、安全保護裝置
1、起重量為16t及16 t以上的起重機應裝設力矩限制器。
2、起重量小于16 t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量指示器。
3、起重機應裝有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可靠報警并停止吊鉤起升,只能作下降操作。
4、采用鋼絲繩變幅的起重機,應裝設幅度限位裝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傾的裝置。
5、起重機應裝有讀數清晰的幅度指示器(或仰角指示器)。安裝的幅度指示器應便于司機在操作時觀察。
6、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6t的起重機應設置水平儀。
7、起重機上車應裝有喇叭。喇叭按鈕位置應便于司機操作。
8、起升高度大于50m的桁架臂式起重機,應在臂頭部安裝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極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
9、滑輪應有防鋼絲繩跳槽裝置。對于人手可觸及的滑輪組,應設置保護裝置,以防止手擠入鋼絲繩與滑輪之間。
10、可兩處操作的起重機應設有聯鎖保護裝置,以防止同時操作。
十七、電氣系統
1、電氣連接應接觸良好,防止松脫,導線、線束應可靠地固定。
2、電力驅動的起重機必須設置能切斷總電源的緊急開關,其安裝部位應便于司機操作。
3、內燃機驅動的起重機應在上車操縱室中設置熄火裝置。
4、控制起重機機構運動的所有電氣控制器,均應有零位和接地保護。
5、起重機上應裝有晚間作業的照明設備。
十八、操作系統
在所有操縱手柄、踏板等的上面或附近處均應有表明用途和操縱方向的清楚標志。
十九、使用與管理
1、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設備檔案。檔案應包括:
a)每次啟,用時間、地點和工況記錄;
b)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情況記錄;
c)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d)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2、起重機必須定期保養,嚴禁帶病作業。
3、在輸電線附近或電磁波感應較強地區作業時,起重機應設置接近輸電線警報器或有防電磁波感應措施。其起重臂、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表1的規定。
4、起重機不得在暗溝、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業。
5、嚴禁超載作業。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的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
6、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用兩臺或兩臺以上的起重機同時起吊一個重物。
7、嚴禁帶載重力下降。
8、起重機工作時風力不得超過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值。
9、用支腿起重作業前,必須按說明書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10、起重機作業時,轉臺上不得站人。汽車起重機行駛時,上車操縱室禁止坐人。
11、起重作業時,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在重物上有人時不準起吊重物。作業現場人員一律戴好安全帽。
12、起重機在維修保養時應停機。在檢查油量或添加燃油時,不得吸煙或用明火照明。
二十、司機與起重指揮
1、起重機司機和起重指揮必須經過身體,檢查及考試合格后,持有操作證和指揮證方能操作和指揮。
2、起重機司機必須了解工作原理,熟悉起重機的構造、安全裝置的功能及其調整方法,掌握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3、當重物處于懸掛狀態時,司機與起重指揮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起重機司機操作時必須集中注意力,不能與其他人員閑談。只對指定的指揮人員的信號作出反應。但對于停止信號,不管是誰發出的。在任何時候均應服從。不符合操作規程的指令,司機應拒絕執行。有人往起重機上攀登時,必須停車。
5、起重機司機身體不適或精神不佳時,不應操縱起重機。嚴禁司機酒后操作。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國標JB 8716-1998嚴格規定了汽車起重機的安全設置和操作規范,這些對于我們避免起重機的脫繩、脫鉤、側翻、觸電等事故都是非常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