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以下簡稱《目錄》)。此次修訂《目錄》是繼2013年、2014年兩次修訂后,國務院第三次作出修訂。
此次修訂《目錄》,共取消、下放17項核準權限,其中,取消核準改為備案2項、下放地方政府核準15項。經測算,連同2013年、2014年兩次修訂,中央政府層面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削減比例累計達到原總量的90%左右。
此次修訂《目錄》,更加注重推進權力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建設。一是強化政策性條件引導。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引導作用。二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注重發揮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行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的專業優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
嚴格控制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煤礦、傳統燃油汽車等項目。三是防止下放地方政府的核準事項出現“自由落體”。各省級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堅持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相匹配,對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核準。
修訂《目錄》是我國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恒豐銀行研究院商業銀行研究中心負責人吳琦告訴記者,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有利于形成多元主體的市場結構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