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再就業有困難可內退
日前,石市出臺了《關于做好化解鋼鐵煤炭等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對依法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在職工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
支持企業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員
《實施意見》提到,將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支持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更多吸納原企業職工。對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支持企業開展“雙創”,利用“互聯網+”、國際產能合作和裝備走出去,發展新產品、新業態、新產業,在優化升級和拓展國內外市場中創造新的就業空間。
支持企業挖掘內部潛力,企業依法參加失業保險,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就業崗位,承諾不裁員、少裁員的,按規定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企業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以上的,可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助和崗位補助,單獨享受社會保險補助的,可將社會保險補助人數由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提高到100%。
對擬分流職工的鋼鐵、煤炭企業,制定再就業幫扶計劃;對擬分流安置人員在100人以上的,要舉辦專場招聘活動。對依法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要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服務,納入當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對失業人員要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單位長期停產職工也要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培訓期間還應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符合條件人員可實行內部退養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在職工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企業不得自行劃定內退年齡,不能單方面強制職工辦理內退。職工辦理內退后,仍然與企業保留著勞動關系,由企業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并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由企業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對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的,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由職工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等待退休。選擇等待退休的人員,在企業主體消亡時,企業在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應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當地政府指定機構按月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代發基本生活費,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對內部退養和等待退休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企業和個人可不再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給予企業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4050”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支持兼并重組后的企業吸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對吸納原企業職工達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國有企業組織分流安置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的,按規定給予政策傾斜支持。
企業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且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企業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有創業意愿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免費提供一次創業培訓,有針對性提供創業指導、項目推薦和跟蹤服務。初次創業的,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創辦小微企業3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店鋪的,給予場地租金補貼,按規定提供創業擔保貸款和創業孵化服務。
對參保失業人員,按規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根據其繳費年限,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本人月失業保險金的50%;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要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妥善處理好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職工醫療保險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應做好相應的權益記錄。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有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開展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可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幫扶。
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吸納原企業職工的,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職工在企業合并或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現企業的工作年限;職工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在被依法宣布破產、責令關閉或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體消亡的,應與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將裁減人員方案向人社部門報告。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重新就業的,新就業單位要為其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系及檔案轉移接續手續,原企業及存檔單位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符合規定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對工傷人員,各地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工傷人員的待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