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了《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齊魯特鋼有限公司、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山東全興鍛造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2019年6月26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山東濟寧兗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齊魯特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2019年7月22日,根據債務人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2019年8月23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審理。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已指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分別擔任齊魯特鋼有限公司、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2019年8月28日,申請人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齊魯特鋼有限公司管理人、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合稱“兗州合金鋼等三家公司管理人”或“管理人”)以“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兗州合金鋼”)、齊魯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特鋼”)、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工裝”)、山東全興鍛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興鍛造”)四家公司(以下合稱“兗州合金鋼等四家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當關聯交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及四家公司財務與資產高度混同難以區分的事實,四家公司單獨重整將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為由,向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將兗州合金鋼等四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自2019年9月16日起對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齊魯特鋼有限公司、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山東全興鍛造有限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同時,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擔任合并重整管理人。
近日,《齊魯特鋼等4家公司合并重整意向投資人招募公告》發布。該公告指出,為維護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務人的合法利益,籌措償債資金,推動及保障債務人完成重整。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向社會公開招募意向重整投資人。
兗州合金鋼等四公司基本情況
兗州合金鋼設立于1994年6月29日,注冊資本2609.9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王峰,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為兗州市舊關立交橋北。合金鋼公司主要經營范圍:合金鋼鍛軋材生產,有色金屬鑄件鑄造、銷售,鍛件、軋輥生產銷售。收購廢鋼鐵。(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齊魯特鋼設立于2003年9月22日,注冊資本10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王峰,住所地為兗州市舊關立交橋北。齊魯特鋼主要經營范圍:鍛造,鍛材、鍛件、軋輥的生產、銷售;備案范圍內的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齊魯工裝設立于2009年5月12日,注冊資本:51743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王峰,住所地為山東兗州經濟開發區(龍橋北路29號),系齊魯特鋼全資子公司。齊魯工裝主要經營范圍:大型軸類鍛件、大口徑厚壁空芯件、海洋石油鉆鋌(鉆桿)、大型工模具模塊、大型限動芯棒生產項目的生產和銷售;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公司經營的貨物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山東全興鍛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興鍛造”)設立于2003年7月25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王峰,住所地為兗州市舊關立交橋北。系合金鋼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營范圍:合金鋼鍛材、鍛件、軋輥的制造、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投資人基本條件
1.投資人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2.投資人應具有足夠的資金實力參與重整,并擁有與債務人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所需對價,并有足夠資金支持債務人重整后的生產運營;
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人可聯合參與本次重整投資人招募活動;
4.自愿遵守本招募公告及后續投資系列文件對其權利義務的安排。
更多信息請進入法鋼耐磨鋼板新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