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止新建露天礦山 嚴禁破壞生態環境

近日,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省政府關于“原則上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的規定,嚴格禁止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新設經營性露天礦山礦業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未經批準不得變更礦區范圍、開采礦種和開采方式。

《通知》要求,堅持源頭控制,從嚴管控新設建設項目類礦業權。但是,批準立項的廢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用地紅線范圍內因工程施工開采礦產資源獲得礦產品的建設項目、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和毗鄰礦區綜合整治項目,不屬于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上述項目,涉及開采礦產資源依法應設立采礦權的,仍然要依法設立,實現資源效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根據《通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工程施工為名,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開采礦產資源。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以工程施工為名無證開采、越界越層開采、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有組織實施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和破壞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的行為,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違反規定批準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的,各地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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